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EV-113-士簡-1628-20250124-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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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28號 原 告 林碧娥 被 告 陳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66 號、第267號、第26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58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3月間提供所其申辦之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帳號及密碼予「林先生」使用,被告並於112年2月22日依「林先生」要求領取匯入本案帳戶內匯入之詐欺款項並交付予「林先生」,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林先生」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EN對原告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下載網址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3月6月上午11時2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7萬元至本案帳戶,被告再依「林先生」指示轉帳至其他帳戶,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目前在監無法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第267號、第268號號刑事判決書內容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萬元,應屬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7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20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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