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SEV-113-新簡補-211-20241227-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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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1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 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