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SEV-113-新簡-277-20250114-3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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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羿 訴訟代理人 吳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威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新簡字第2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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