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SEV-113-新簡-310-20241230-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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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中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3日113年度新簡字第310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 5,100元(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 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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