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SEV-113-新簡-479-20250114-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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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7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周坤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佩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 告(書狀名稱誤載為上訴狀)。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