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SEV-113-新簡-498-20241126-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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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于涵 唐甄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98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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