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SEV-113-新簡-663-20250121-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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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智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忠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1月10日113年度新簡字第663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0,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