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SEV-114-新簡補-13-20250121-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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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王佳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夢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 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 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