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SEV-114-新簡補-26-20250204-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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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黃昭貿 訴訟代理人 陳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玹、劉瓅蔝、林傳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3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 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