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TEV-112-店簡-854-20241001-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854號 原 告 江達洋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煜德律師 被 告 李秀萍 沙沙商城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維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 日所為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第一段關於被告姓名「李秀珍」之記載應 更正為「李秀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