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TEV-113-店救-26-20250124-1
字號
店救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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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大年 相 對 人 郭麗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並且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