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TEV-113-店簡-1050-20250203-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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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易辰磬 被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怡瑄 訴訟代理人 林聰亮 翁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