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TEV-113-店簡-811-20241113-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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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麗君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 黃于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麗君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茂權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0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 即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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