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TEV-113-店補-839-20241205-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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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39號 原 告 林正茂 兼上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周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睿軒即旌暉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4,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