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3-中簡-2783-20250122-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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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書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謝耀慶」更正為「林書緯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