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M-113-侵訴-214-20250214-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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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丞富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48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三四號刑 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 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案被告甲○○因另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 為性交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705號案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34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案被告被訴罪名與該案乃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表示請求移送於苗栗地院合併審理,再經本院徵得苗栗地院(承審股別:德股)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苗栗地院民國114年1月21日函文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於苗栗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