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28-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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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宏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45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 13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宏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5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分別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 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345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307號鑑驗書、同院112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465號鑑驗書可稽(參毒偵315卷第49至51頁,核交1041卷第25頁),則附表編號3至4所示玻璃球、鏟管已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吸食器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俱視同毒品。故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包裝之外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3853公克) 112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465號鑑驗書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5992公克) 112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307號鑑驗書 2 玻璃球 2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鏟管 1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