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61-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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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 年度聲沒字第42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陸捌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警員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查扣供被告林永章(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毒品1 包,經查該包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76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 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175 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該署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晶體1 包,經警送鑑驗結果,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76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 年11月16日鑑驗書存卷可參(核交卷第11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768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