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38-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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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榕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9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3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榕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 第 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2月2日晚 間7時許,於臺中市○區○○街00號「愛戀旅店」206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因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為警於113年2月2日晚間10時許,至上址查緝,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上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抽驗1包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院113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350號鑑驗書可稽(參毒偵緝295卷第133頁)。足認扣案如前所述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32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9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