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88-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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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國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國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