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M-113-聲-2965-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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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俊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069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58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俊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定。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5、10、12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6至9、11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以書面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執聲卷附聲請人聲請定執行刑書狀),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無 意見等語,有本院詢問意見表在卷可憑,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要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10、12、所示之罪,分別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2月、7月、5月,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其餘判決之刑度與上開定執行刑之加總,並考量被受刑人附表示之罪名均為竊盜、犯罪態樣類似,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10、12號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至4、6至9、11號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4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7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1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77號 112年度易字第2568號 112年度易字第9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5日 113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77號 112年度易字第2568號 112年度易字第9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9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2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3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3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6日 112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245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8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6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988號 113年度易字第255號 112年度易字第26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2日 113年3月13日 113年3月8日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3月8日,逕予更正)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988號 113年度易字第255號 112年度易字第26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5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9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30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26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日 111年12月8日 112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18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30號 113年度偵字第30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號 112年度易字第3031號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5月9日 113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號 112年度易字第3031號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1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7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6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25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日、112年6月21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112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7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8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8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113年易字第10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6月19日 113年6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113年易字第10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9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