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3-聲-3118-202410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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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凱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毀棄損壞、妨害自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 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所示,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上開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而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其表示家中有幼兒及年邁奶奶須扶養,之前易科罰金也是跟朋友借錢尚未還清,伊與朋友一同購買生活用品幫助低收入戶與老人,里長都有陪同,並不是可惡之人,請不要定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時間差距、犯罪情節等,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5日 111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3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396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921號 112年度簡字第1921號 112年度訴字第2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0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921號 112年度簡字第1921號 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31日 113年01月31日 113年0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6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65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5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574號) 編號1、2、4應執行拘役75日,已執畢 編 號 4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2號 編號1、2、4應執行拘役75日,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