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聲-3118-20241029-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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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凱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4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案號欄內所載之「113 年度訴字第253號」,均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25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 3確定判決案號欄內所載之案號,均誤載為「113年度訴字第253號」,然此誤載顯不影響於其同一性、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而僅屬文字誤寫,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