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聲-3504-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O MINH THANG(吳明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O MINH THAN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NGO MINH TH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雖具狀表示其犯後深具悔意,自始自終均未逃避罪責,母親患有甲狀腺癌身體極差,請法官酌量減輕刑度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3頁),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NGO MINH THANG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7日至111年4月9日 111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7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0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8日 113年8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3年9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71號(另案羈押尚未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638號(本件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