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聲-3510-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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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尚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 年度執聲字第3130號、113 年 度執字第13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尚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尚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此亦為刑法第41條第8 項所明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76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存卷可參。又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刑期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1 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加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4 月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6 月)。 四、綜上所述,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 核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則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衡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述之意見(詳本院卷第19、20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受刑人 鄧尚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2 次)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4 次)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4 次)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1 次)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12 年1 月27日至3 月25日 112 年2 、3 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28355 等號 臺中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11928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簡字第376 號 113 年度中簡字第1213號 判決 日期 113 年4 月30日 113 年6 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簡字第376 號 113 年度中簡字第121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 年5 月28日 113 年7 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7672號(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簡字第37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1368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