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4205-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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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政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政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政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 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所示,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上開5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時間差距、犯罪情節等,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5日 拘役30日、5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9日 113年2月4日 113年1月26日、113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6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61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82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1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354號 113年度易字第19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8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1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354號 113年度易字第19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8月9日 113年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84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89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28號裁定)。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13日 112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6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0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605號 113年度簡字第8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605號 113年度簡字第8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4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74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28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