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3-聲-4298-20250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之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受刑人陳智凱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9日 113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0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862號 113年度易字第293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9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862號 113年度易字第29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8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