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0-20250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零捌參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耀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4日確定,並於113年12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608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2年8月4日至113年12月3日,於113年12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卷第131 頁,112年度安保字第0584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數量為0.6150公克,驗餘淨重為0.608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46號鑑驗書1 份附卷足參(見112年度核交字第353號卷第9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而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 條之36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