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18-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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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53號、112年度緩字第398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3261公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明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2年10月12日至114年2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毒品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543號鑑驗書得憑。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