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46-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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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子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子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子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5年、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0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1年度少訴字第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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