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4-聲-267-20250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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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柏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5299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編號2為恐嚇取財案件、編號3為妨害秩序案件、編號4為妨害自由案件,屬不同性質之罪,各罪之犯罪時間相異,顯無關聯性。復參酌本件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對法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已勾選「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之罪雖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及7萬元,惟業經原判決就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自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恐嚇取財得利 妨害秩序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2年 10月 ⑵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⑴108/10月間某日至109/08/30 ⑵109/12/15至109/12/16 110/11/28 111/10/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02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22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2年度訴字第1337號 112年度訴字第918號 判決 日 期 111/07/27 112/09/08 113/03/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095號 112年度訴字第1337號 112年度訴字第918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1/11/17 112/10/11 113/05/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14號(編號1-2臺中地院113聲509號裁定應執行6年2月,臺中地檢113執更984)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53號(編號1-2臺中地院113聲509號裁定應執行6年2月,臺中地檢113執更984)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38號 編號 4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08/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9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3號、112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 日 期 113/09/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3號、112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3/10/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