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勞專調-140-20241129-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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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楊凱傑 相 對 人 大鴻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雚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