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勞補-774-2024112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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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劉東榮 被 告 王國雄 劉淑惠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就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1,472元,惟訴之聲明之金額誤載為921,472元(漏未計算房屋尾款380,000元,正確金額應為1,301,472元),本件應以1,301,472元(含勞保老年給付921,472元及房屋尾款380,000元)計算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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