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司促-30688-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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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李宗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彥萱、吳淑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印文。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