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0829-202410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2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ANTI OKTAVIAN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