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司促-33582-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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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2號 債 權 人 楊淑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品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4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㈡提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王品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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