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司促-34130-20241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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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傳電信告陳偵僑欠電話費,總共欠了五萬五千多塊。法院發支付命令要陳偵僑還錢,如果他不服氣,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陳偵僑沒意見,遠傳電信就可以拿著這張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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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3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偵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5501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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