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促-34748-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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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8號 債 權 人 黃裕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東昇、陳妍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㈡補正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依狀附租賃契約書甲方並非債權人)。㈢陳報本件承租機車之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㈤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