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司催-585-20241120-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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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蔡東霖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開立之票據號碼WG2517959號本票聲請公示 催告,查其所提之本票未載付款地,而聲請人設籍在新北市,此有其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