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司拍-481-2024111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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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張聰智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A01 債 務 人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A01、A02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8月24日,約定有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玖萬元,立有借據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東勢區 石壁坑段 155 78 全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