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司票-10758-202412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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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58號 聲 請 人 蔡旻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官惠珍究為「債務人」或「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㈡陳報票據號碼CH562976、CH562977、CH562978、CH562980、CH562981之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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