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司繼-4889-202501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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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89號 聲 請 人 張貴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為本件利害關係人之釋明文件,如對被繼承人沈一明有 債權債務關係,應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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