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司繼-5279-202412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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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79號 聲 請 人 余新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二、如本件委由代理人聲請,應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 海基會認證之委任狀,由聲請人及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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