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婚-573-20241209-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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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73號 原 告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 00元,並具狀補正本院民國113年7月9日中院平家如113年度家補 字第1640號函說明欄第1至6項所示之補正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3,000元,且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等資料,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