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家繼簡-29-20241206-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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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 原 告 林盛國 被 告 林佑信 林栓杏 葉忠洪 林育傳 林于馨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於同年12月6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