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家繼簡-94-20241209-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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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4號 原 告 唐啟軒 唐啟倫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雅騏 被 告 唐先治 唐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及 未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及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事項,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許雅騏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及未補正上述等文件,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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