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聲再-64-2024121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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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4號 再審聲請人 洪秝蓉(原名洪喜慈、洪慈禧、洪月女)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聲請 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113年度聲字 第3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 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