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補-2276-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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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 被 告 魏琦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 應併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 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 日為民國113年9月23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311,99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26萬9570元 1 利息 926萬9570元 113年7月24日 113年9月23日 (62/365) 2.570% 4萬466.12元 2 違約金 926萬9570元 113年8月25日 113年9月23日 (30/365) 0.2570% 1,958.04元 小計 4萬2424.16元 合計 931萬1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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