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補-2294-2024100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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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儀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253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15,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