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補-2303-20241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3號 原 告 吳雅芳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陳慶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騰空 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85,300元 (計算式:229,000元+128,600元+75,800元+251,900元=685,300 元),此有系爭房屋臺中市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68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